为加强校园上网信息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更好地为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上网信息主要指文本、数据、图片、图像、动画、声音等。
二、上网信息的保密管理坚持“谁上网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在学校网站上发布任何信息及对网上信息进行扩充或更新,都应当认真执行信息保密审核制度,必须经过严格审查,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国家、社会、学校利益的内容出现。凡可能涉及保密范围的信息,须经学校保密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方可上网。
三、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包括下列秘密事项:
(一)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四、非加密的条件下,校园网信道上传输的信息,以及直接或间接上网的计算机系统中存贮的所有信息必须是非秘密信息,入网计算机必须恰当设置资源共享范围和权限。凡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不得在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凡存储有可能涉及到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及不宜对外公开信息的计算机不得联入校园网,必须实行物理隔离。
五、校内联网的为教学科研服务的计算机公共机房,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保密管理制度,负责对用户进行信息安全保密教育,加强对上网人员的管理,要提高上网人员的保密观念,增强防范意识,自觉执行有关规定。强化公共机房的监督与管理,明确责任,落实制度,确保在校园网上不发生泄露国家秘密的事件。一旦发现泄密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补救,并向学校保密委员会报告。
六、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网内部的信息发布平台上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信息发布平台管理人员应当记录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网络地址。记录备份应当保存18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发现有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的,应当即时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报告学校保密委员会。情况紧急时,由信息网络中心暂停该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
七、加强对电子邮件的管理,邮箱用户要对所收发的邮件负责。用户使用电子邮件进行网上信息交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利用电子邮件传递、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
八、校园网工作人员和用户如在网络上发现有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有义务及时上报信息网络中心,并保留原始记录。信息网络中心应加强对网上信息的保密监督检查,网络管理员负责上网信息的监视、保存、清除和备份工作,对发现和接到的泄密事件、有害信息和安全技术问题,要立即采取措施,及时删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转存好原始记录,并立即向校保密委员会报告。